在國內各大學或研究所等科研機構,如采用國產化儀器對項目研究進行試驗、分析,并發表文章、科研報告等,一般國外期刊會以國產化儀器不被承認等方式,不承認采用國產化儀器所得到的研究結果,封殺國內科研人員使用國產化儀器的空間。國外儀器的進口商由于利益的驅使,在將國外儀器營銷給國內各單位的同時,會鼓動國家各單位搞”生產銷售準入證”,來拾高國產儀器的銷售門檻。可該準入證從來不對國外儀器使用,國外儀器進入中國不需要任何條件。同壟斷外企作戰國家要出手扶持國產化科技成果,基層科研人員將國外壟斷企業對國內自主創新企業的絞殺手段概括為八類:輿論、知識產權、期刊、招標、對比實驗、合資、降價、生產銷售準入證。從國外企業的這些手段可以看出,壟斷外企不僅擁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還非常善于利用話語權、渠道權等綜合手段進行集團式作戰。那么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將使國產儀器迎來強大的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O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后稱《科學技術進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條明確: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
此外《科學技術進步法》提及科學儀器的還有五處:
01第四章 ·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02第七章 · 第七十七條
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03第九章 · 第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04第十章 ·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05第十一章 ·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結語
扶持自主創新企業反國外壟斷,國家要出牌,因為這場沒有硝煙的戰斗的整體勝負,涉及國家重大經濟利益、國防安全和國家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國產儀器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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